文档介绍:安全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二、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1、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公司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2、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3、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本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4、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5、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6、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7、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器材,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8、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9、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8、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内存物料!”的警示牌,必要时划出警戒区并拦上警戒绳。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9、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10、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清扫,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11、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2、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装置停工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