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装饰装潢设计合同
规格编号。
3.3 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3.
3.1 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阶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3.
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
1.2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a)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b)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材质样品。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室内立面图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b) 施工大样图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客房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料。(d)公共区域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装饰装潢设计合同
装饰装潢设计合同
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议。
3.
3.3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
3.4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意。
3.4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
3.
4.1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