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 违约责任
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第一性义务)
责任——国家权利(债务人的第二性义务)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7条)
(二)特征:(见书)
二、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过错责任,例如:第303条、320条、406条等。
过错推定责任,例如第374条。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同,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
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一般要件
违约行为: 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特征:
1、违约行为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行为的“违约性”;
3、违约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合同相对性;
4、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思考:违约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2、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注意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如311条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人与有过失(如394条)
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形态
分类一: 分类二: 分类三: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行为
根本违约
轻微违约
违约行为
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实际违约行为
(完全)不履行
履行拒绝
(履行根本违约)
履行不能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给付迟延
受领迟延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履行地点不当
履行方法不当等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
违约行为
一、预期违约(108条)
(一)概念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二)特征:
1、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2、所侵害的客体是期待债权。
3、针对有效合同而言
4、违反的是主合同义务
5、守约方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