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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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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docx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8/1/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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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人大办公室XX年工作总结
县人大办公室xx年工作总结xx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敢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簖~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沂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饨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湃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裢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迮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脉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楚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牛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婚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竭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樱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辰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趁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幽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聱威胁方法侵害,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换句话说,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曦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身份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郊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身份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⒓务罪的侵害对象,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萝的规定。笔者认为,研究某种犯罪,应当
莉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述№人员从形式上看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舡活动,行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本质骠区别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其行为实质上是秫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而国家公务活动是受法律的强制力所保证,当公务活动受儋到妨害而无法进行时,对于侵害人予以相貔应的法律制裁,而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碴行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如果将上述人员排ˉ除在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外,将不利于ず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有百害而无舅一利。那么,将上述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挟侵害对象,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笔者汔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上述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他典们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并不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咱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危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以暴镓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夥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宛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鸨,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呱二、行政执法机关中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硗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担负的行政崤执法任务比较繁重,编制内人员难以适应行政执法任务的需要,因而大多采取合同鲚的方式聘用一部分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队
珏伍中,他们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人员,也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他们在参与行政执法义活动中,或者单独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受咱到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公务的正常进嘞行,对侵害人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辜事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人员是否属ふ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从现行刑缧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近范围的界定,我们不难看出,刑法意义上宛的国家工作人员注重的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ǔ。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斗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