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pdf

格式:pdf   大小:578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7 文件大小:57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 】是由【178111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罐浆防水补漏法院判决案例原告观点原告河南xx公司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由原告承建被告黄河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实际现场签认量为准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完成了154万余元的工程量,得到监理方的确认。并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告提交了全部工程资料,11月7日提交了竣工结算书,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全部工程款。特依法起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观点被告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x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结算标准为以实际现场签认量为准,最终工程量应该有监理公司授权代表、被告方授权的代表等共同签字盖章方式予以确认。,实际未被告方的有效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工程未进行最终的结算和确认,没有形成相应的结算依据。原告上报的工程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上报的结算材料仅是单方的结算材料、存在虚报工程量的行为;依据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和结算约定,原告完成合同全部内容并提交竣工结算后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款项,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书,不具备付款的条件。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河南xx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以下证据:1、《黄河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LJS一1827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实际现场签证量为准的事实。2、拉西瓦水电站2250m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量签证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承建的该工程量及其工程价款为154万余元,且经监理方以及被告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事实。3、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证单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方移交了所干工程中的全部施工资料的事实。4、拉西瓦水电站工程结算报表一份。拟证明,原告所干工程完成工程量及监理方、被告方驻工办代表签字的事实。被告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xx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合同约定的以实际现场签证量,应该有被告方授权人员的签字认可;对证据2持有异议,工程签认单没有被告方签字,监理签字但没有监理单位盖章,也没有委托监理签字的任何授权手续,该证据不予认可;竣工结算资料,缺少相关竣工验收的文件,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指向有异议,该手:..续只能证明资料齐全,说明不了其他问题;证据四在监理一栏的监理签字没有监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不予认可。被告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xx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黄河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事实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拉西瓦电站物资出入证。拟证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24日出入证载明原告共进场水泥80吨,;3、左岸EL2250灌浆洞帷幕灌浆成果表。拟证明,。4、右岸EL2250灌浆洞帷幕灌浆成果表。拟证明,。5、分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证明,原告拉运水泥及其他物资进场须符合分公司管理规定,并在综合部开具四联《拉西瓦电站运入证》将第二联在门卫存留。6、左岸灌浆洞帷幕灌浆原始资料。拟证明,2007年左岸灌浆洞帷幕灌浆的单位注灰量。原告河南xx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的证明指向有异议;其余证据均在举证期限后提交不予质证。原告举证:..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实际工程相关联,被告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除合同外,其余5份证据虽然在庭审中说明了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但5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变化,无法抗辩原告移交的工程施工原始资料被告方已全部查收,相关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确认在相关资料中有被告方人员的签字确认的事实。案件事实根据以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7月,河南xx公司与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黄河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合承包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有:EL2250m廊道检查孔、抬动孔、灌浆孔造孔及补漏灌浆等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为,合同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合承包方式,一般项目为总价承包,其余为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实际现场签认量为准;支付方式为完成合同全部内容并提交竣工结算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90%,扣除10%为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并通过审计后支付;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6日向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拉西瓦工程建设部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其中包括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验收报告、竣工报告:..及验收签证书。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河南xx公司与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的《黄河拉西瓦水电站EL2250m廊道补漏灌浆工程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没有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体现在合同工程量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编制说明中的竣工结算费用总汇表,,有工程监理张某、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拉西瓦工程建设部工作人员郑某签字确认;在工程结算报表中,对合同完成的工作量有工程监理签字的工程量签认单,对完成工程量的单价计算同样有被告方工作人员郑某的签字;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证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的原始资料及工程验收报告、竣工报告及验收签证书均移交青海xx分公司拉西瓦工程建设部。。合同履行完毕后河南xx公司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移交被告,但被告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未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青海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青海xx公司承担。:..综上,原告河南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工程量超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工程未结算、原告结算材料工程量虚报等抗辩理由,因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承担违约金150000元;被告青海xx公司对该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由被告xx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