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格式:doc   大小:51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4/5/7 文件大小:5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是由【资料之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2——1—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和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除外)供水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2——9—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分类核定供水价格。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健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公益性与经营性供水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向同一区域供水的,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向不同区域供水的,供水价格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的,供水价格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可适当提高。受水区水价承受能力有限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城乡自来水厂用水、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等。供农业用水、城乡自来水厂用水实行政府定价,供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8——3—,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鼓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用水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第十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水利工程向上游支付原水费的,实行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在监管周期内,当原水价格调整时,供水价格同向同幅调整。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十一条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贷款本息和税金确定。第十二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的准许成本按照计价点售水量和供水保证率分摊。即各类用水分摊的准许成本分配系数=该类用水供水量×该类用水供水保证率÷(∑各类用水供水量×各类用水供水保证率)。第十三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4——9—(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成本监审应分别核定社会资本投入、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二)区分可计提收益的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有效资产的分配系数与核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准许成本的分摊系数保持一致。(三)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供水有效资产按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8——5—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第十四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十五条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农业、非农业用水结构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农业用水和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从低确定。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一次定价、分步到位。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第十六条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确定。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6——7—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第十七条长距离引调水、水资源配置等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分区段或口门制定。根据受水区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运行初期水价可按照补偿运行维护费及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制定。第十八条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具备成本监审条件且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原有工程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且需要制定供水价格的,可参考功能相同、规模相近的其他工程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第十九条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按本办法进行价格调整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一档水量按照《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规定的定额标准、用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第二档水量为超过—8——7—一档水量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一档水量20%以上部分。二档水价加价幅度应不低于一档水价的50%,三档水价加价幅度应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00%。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的水费,作为供水经营者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工程和计量设施体系的建设、完善与维护。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河南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经营者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第二十二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征求意见、作出定调价决定、公告等程序。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制定首个监管周期供水价格时,应当在该监管周期的前一年开展成本监审;之后应当在监管周期的最后一年开展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成本监审结果,校核下一个监管周期供水价格。第二十四条供水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8——9—,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虚假资料的,从低核定准许成本;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从低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率,由此减少的准许收入不得在以后的监管周期进行弥补。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最终决定,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水费计收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并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供水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供水协议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供水经营者不能按协议约定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供水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费,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的计量售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供水经营者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率定,主动向用户公开计量数据。第二十八条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协议约定的缴费周期、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及时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供水经营者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8——9—第三十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任务正常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水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