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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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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6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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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局部或者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时,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保障。:..第三十条本市实行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第三十二条白蚁预防施工处理及验收合格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文本资料《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将新建房屋施行白蚁预防处理合格的文本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内,白蚁预防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复查复治,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白蚁防治单位定期对施治工程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防治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农村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住建(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综合治理,有计划地对辖区内手续不全的农村房屋依法采取补办手续、拆除、改建等方式进行治理。:..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标准化、多元化的设计和施工服务。第三十六条农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农村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抢险:(一)出现局部坍塌的;(二)随时有坍塌危险的;(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四)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的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和《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治理,帮助协调处理相邻关系。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危险房屋治理,及时报告和应对处置房屋:..,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建筑勘察设计、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房地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开展。第四十条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治理台账,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二条对于已达到或者接近设计使用年限且失修失养失管的老旧小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房屋安全重点治理监管对象,建立老旧小区安全治理项目库并统筹制定专项改造规划,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改造方案。已经纳入政府征收计划的,及时依法开展征收;征收计划难以整体实施的,对危险房屋可以先行依法征收后拆除;未纳入征收计划的,在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小区业主自发组织实施改造。公共部位的安全治理可以按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有部位由产权人出资改造。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同时,封闭危险房屋,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靠近,并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治理意见对危险房屋及时进行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申请可以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原房屋需要拆除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等救济措施。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实施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第四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第四十六条住房公共部位修缮、解危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府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鉴定书,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白蚁防治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白蚁预防服务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治的,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房屋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导致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阻挠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