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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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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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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前期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相关资料,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等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并论证。压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选址意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四)县(市、区)受理初审: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组卷清单,将临时用地申报材料一次性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及近期县(市、区)、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地类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临时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土地复垦费是否足额缴存到位;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政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属于市局审批的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报送市局。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市级审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资料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报送市局,主办处室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政策,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受理,将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资料,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行文分送协办处室会审,协办处室按照相应职责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根据会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临:..领导、主要领导审批。上述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并进行复垦。第四章临时用地复垦第二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送有批准权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临时用地期限满前20日内告知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履行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本细则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耕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和规划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土地复垦验收完成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及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按原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第二十八条复垦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分期复垦的,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完成复垦地块及时验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耕种,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九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建立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临时用地使用情况抽查,定期对复垦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第三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季度统计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地区,暂停除重大项目外的临时用地审批;对全年统计结果仍未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对临时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到期后1年内未复垦或验收不合格的,按临时占用耕地的具体地类、质量、等别相应冻结所在地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库的补充耕地三项指标。:..第三十三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开展日常巡查,掌握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原种条件,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利用预存土地复垦费代为开展复垦工作,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复垦费用不足的予以追缴,临时用地使用人拒不缴纳不足部分及罚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司法形式依法追缴。第三十五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在对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核发批准文件后,及时将临时用地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第三十六条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临时用地的审批、复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5月1日以后审批的临时用地管理。2022:..5月1日之前审批的临时用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复垦、验收等相关责任。本细则由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