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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2)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内容①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③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34、,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W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宥。(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佼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二者区別如下:(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够实现其权利。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物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力。(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6)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义,除了法定债权外,当事人可以创设债权。而物权为法定主义,不允许任意创设。(7)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36、答: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火的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①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我国《物权法》明确了登记要件主义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登记对抗模式下,既然己经发生了物权变动,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般的第三人。首先,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转让人所享有的物权。其次,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恶意的享有物权的第三人。但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交:..为一般原则,而登记对抗作为特别例外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7、答:(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辈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出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別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辈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辈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辈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五、案例分析38、答: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判决郭某承担赵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债务人负担。(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①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淸偿。②主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3)本案中,郭某和赵某的借款合同约定,郭某于2001年3月31日偿还赵某的借款,2001年3月12曰,郭某将自己积压的价值1万余元的成衣无偿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这一行为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使郭某“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对赵某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所以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赵某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39、答: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每个民事法律关系所涉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下:(1)甲某四人和宾馆之间存在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内容有甲某的两个伙伴享有入住宾馆和其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应当履行登记并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宾馆享有收取住宿费用的权利,负有提供住宿、保护其财产安全的义务。(2)物权关系或称财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等四人,客体是物,内容是甲某等四人对其所携带的财产享有所有权。(3)人身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等四人,客体是人身利益,内容是甲某等四人享有其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的权利。(4)因侵权引起的债权关系。主体是甲某及另一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甲某和另一伙伴未办理加铺手续就入住宾馆,侵犯了宾馆的权利;宾馆发生火灾,导致甲某等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论述题40、答: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包括: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即向他人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包括:;。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②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④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