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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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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引导村民对自建房屋实行规范化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第三十八条农村企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四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第四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服务。第四十二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告知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一)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的;(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三)接到关于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的;(四)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到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四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拒不查处的;(二)未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二)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三)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围护墙体;(四)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的房屋。第五十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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