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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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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授权渤海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项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核,单项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渤海新区管委会会同企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