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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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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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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知市、区市政工程服务单位、公安和城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擅自开挖、围而不建、围而慢建等行为,由市政工程服务单位或安全质量监督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其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仍未达标的,移交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一周内反馈住建部门,形成案件移交查处闭环管理。同时,住建部门可将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个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在兰州市从事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作业。第三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审批方案施工的,由市政工程服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未整改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