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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廊体损坏的,由入廊管线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管廊受到人为损毁、侵占、破坏等违规行为的,追究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