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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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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 -2-目录 -3-前言 -1-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概述 -3- -3- -3- -3- -5- -5- -5-2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案例分析 -7- -7- -7- -7- -7-3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域内外对比研究 -9- -9- -9- -9- -9- -10- -10- -10- -10- -10- -11- -11-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现实困境 -13- -13- -13- -13- -13- -14- -14-5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机制完善设计 -15- -15- -15- -15- -16- -16-结论 -17-致谢 -18-参考文献 -19-本科论文前言每年的汽车数量,特别是私家车数量和家庭用车数量都在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一种,人们越发重视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中国的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争议,也不明确。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虽然与交易性贬值理论有关联,但是相应的社会影响因素和具体赔偿操作上有特定的困难,但是车辆贬值损失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损失或预期损失,它是一种直接的、客观的财产损失。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才能补偿贬值损失,所以需要建立并明确关于因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规则。此外,还应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以计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时间等,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估机构和程序,从而形成合理有效的车辆贬值损害赔偿体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还没有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赔偿项目,司法实务中缺乏计算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科学方法和统一的评估机构,致使全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裁判标准,应尽快建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制度,不仅使公民合法财产利益得到保障,也有利于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只有在法律上肯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地位,才能为其后续赔偿数额计算等制度的改进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为此,笔者想通过本文研究车辆贬值损失,探讨建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使法院判决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利益。“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本身在经历交通事故以后,此车辆的经济价值因事故而减少,事故发生后,经过修理厂或者专业机构的维修以后,该车辆的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安全性能、使用寿命和运行能力等无法恢复到事故之前的状态,意味着其实际价值就降低了。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的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价值不可避免地会减少,即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种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通过受害人实际上遭受的损失来判断侵权损害赔偿的结果,该原则旨在发挥其填补功能,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人因侵权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欧美国家几乎在侵权法中都遵循该原则,在各国侵权法或合同法领域都承认完全赔偿原则的地位,该原则的救济途径通常采用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的方式;完全赔偿原则在车辆贬值损失中即指对于车辆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修复要使其“恢复原状”,这就要求车辆外观以及驾驶时的使用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该车辆的内在价值也得到了复原,这都在车辆本身价值的范畴之内。当然,“完全赔偿”也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所有的损害都会得到全部赔偿,只有受损车辆经鉴定后无法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驾驶状态及使用性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能用具体数额评估时,侵权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中心是损害赔偿,它最主要一个的权利救济方式就是补偿损害的填补功能。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救济,使车体的受损价值恢复至损害前的整体状态正是行使侵权法填补功能的表现形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与侵权责任法旨在全面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得到正义保护。《侵权责任法》除了注重对受害人的受损民事权益进行救济外,对于平衡侵权人行动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两者之间的问题也格外关注,在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也要对赔偿责任予以规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划分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尺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其“行动自由”。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也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其赔偿范围要受到多种法律因素的规制,这一点也遵循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规制原则。,袁某驾驶川Q1×号车于兴文县境内路段行驶时,与叶某智驾驶的川QA×号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全责。叶某智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成都宏涛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贬值金额为21800元。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判决不予支持。叶某智不服判决,遂起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让被告承担其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裁判理由:第一,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财产损失范围里没有车辆贬值损失,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车辆本身就属于易贬值物品,驾驶车辆的同时,贬值损失就在不断产生;第三,原告驾驶车辆已经由4S店修理完毕,车辆外观与使用功能基本上得到修复,车辆损失已经得到合理补偿。对于该车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时的贬值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车辆经修理后使用价值并未改变,各种市场因素都影响其交易价值,该贬值现象多是买受人的主观感受,故交易价值的降低与贬值结果并不存在客观联系。2002年保监会曾作出过批复:意外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害,该财产贬值事实上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都不在其赔偿范围内,原判判决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车辆贬值损失是不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支持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在车主日常使用过程中就普遍客观存在?交易价值是否受多种市场因素影响?交易价值的降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依据?,以上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车辆贬值损失的定性问题、法律依据、对交易价值减损的性质认定,赔偿范围、鉴定机构的效力等方面,各级法院对于汽车贬值损失赔偿的问题焦点也主要集中在以上几方面,只有对案件中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判分歧进行深入探讨,才能让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有法可依,赔偿环节真正落到实处。。他们认为:“受损车辆修理后还有其他减少的价值的,这些损害应当受到赔偿。”马格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页。此时,贬值损失的赔偿费用应该是修理费用的一定百分比。《奥地利民法典》第1324条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在其他情况下,受害者仅有权要求对积极损害的赔偿。《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1款规定:“在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不足以补偿债权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应以金钱补偿债权人。”如果事故车辆在修理后不能恢复到其原始状态,或者如果在修复后有商业损害,它可以要求金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由市场评估的更新、更昂贵的事故车辆通常会获得“商业价值损失”补偿。埃尔温-多伊奇、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温大军、叶名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降低的市场价值部分,通常是修理成本的10%-30%。这样看来,若是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观更为严重,被侵权人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过错方赔偿其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法国判例认为,并不是全部的车辆都可以因“商业价值差异”而得到补偿,前提是汽车必须要出卖。:“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过程中,也包括社会观念上认为购买新的以换去旧的情形;与此同时还要认定购新换旧具有正当性,必须是本质构造发生重大损伤”。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日本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是有条件的,是这样一个前提:在事故中车辆遭受的损害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经过修理之后,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使用功能,但仍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才会得到支持。《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28条中,这样规定道,被侵权人可以对动产遭受损害时,未被全部毁灭的价值损害部分请求救济,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对原始价值和修理过后价值的差额,明确规定此差额部分也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在美国的交通事故中,车辆存在的价值贬损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使社会整体来分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贬值风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事故前未受损的车辆相比,价值可能会降低。但受损车辆经过专业人员的修理和复原以后,再次恢复到了事故发生前的那种形态和特性,就不再赞成和肯定赔偿贬值损失了。所以,意大利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比较特殊的,该国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否定态度,不认可车辆贬值。。第一,缺乏法律依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提供车辆贬值损失的明确规定。第二,没有交易就没有贬值。没有售出的车辆不会贬值。修好车辆后恢复了使用功能。车辆如果留作个人用途,贬值损失往往是心理影响,是所有人的主观判断。只有在事故车辆处于交易状态或被抵押为担保时,贬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吕剑峰:《浅谈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载《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年第9期,第117页。第三,很难确定贬值损失的金额。有些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一定会造成车辆的贬值。即使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鉴定评估机构的质量说不准,评估意见没有科学证明。另外,在车辆内部隐藏的安全隐患很难找到,如果识别费用比贬值损失更高的话就没有必要了。:对车辆损坏程度不高,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一般来说只支持补偿车辆修理费,不支持车辆贬值补偿。另一种情况是:车辆的损坏情况影响了车辆的行驶性能或安全性能,达到了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程度,虽然可以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必须控制赔偿数额。杨立新:《对“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话题的归纳与述评》,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7日B2版。车辆贬值损失应在合理的一定限度内给予补偿。只有当车辆损坏严重,影响车辆安全系数时,可以考虑车辆贬值损失。。第一个原因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直接存在的财产损失。汽车出事后得到完全修理过的情况下,从外观上看似乎恢复了原来的状态,但从服务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感和其他方面看,事故前的正常状态与车辆受损后仍有一定程度的差距。使用价值和市场价格都下降了。第二个原因是本科论文本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