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年8月
人事制度宣讲
五险一金
2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公司为每位员工缴纳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各保险缴纳的比例
3
保险类别
基数调整时间
缴费比例公司部分
缴费比例个人部分
是否有
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
7月
20%
8%
有
医疗保险
7月
%
2%
10元(大病)
有
失业保险
7月
2%
1%
无
生育保险
7月
%
0
无
工伤保险
7月
%
0
无
住房公积金
7月
10%
10%
有
社保机构按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可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员工加入外国国籍可将其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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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5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1998年7月1前参加工作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4、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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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失业保险
一
工伤保险
二
三
生育保险
三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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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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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
自2004年7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三挂钩一照顾”,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
失业金计算:按平均缴费基数的40%计算,。
注:平均缴费基数为社保终止之日起往前12个月的平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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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女职工
男职工配偶
失业女职工
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退休女职工
取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