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第二条新设公司的住址:
第三条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新设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求实互利,诚信为本。
第五条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30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RMB 二千万元整)。其中:
发起人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整(RMB二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按10%比例持股,并享有股东权益;
发起人公司投资万元整(RMB一千八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按90%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第七条新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
公司临时账户。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
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
事物。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 协议各方按持有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 协议各方按照有限公司10%、公司90%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按上述比例认缴出资。
(三) 股东一方未经另一股东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如新设公司清算按实际缴付资本比例分配。
(四) 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 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协议各方义务
(一) 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 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具体约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各自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