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的:
,使之有一程序可执行,特订定本办法。
范围:
、出货及入库的抽样检验均属之。
内容:
除非有特别规定,。
本办法在样本大小字码(附件一)给出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除非另有规定,通常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般检查的开始应使用正常检查。
QC依每张产品交验暂收单上的同一物料作为一个检查批.
,在抽样方案表(附件二)中检索抽样方案。
,从提交检查批的批量所在行和规定的检查水平所在列相交处读出样本大小字码。
,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样本大小n,再从样本大小字码所在行和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所在列相交处,读出判定数组[Ac,Re]。若在相交处是箭头,则沿着箭头方向,读出箭头所指的第一个判定数组[Ac,Re],然后由此判定数组[Ac,Re]所在行向左,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相应的样本大小n。
检查的严格度依以下原则确定检查批应接受何种严格度的检查.
(附件三)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连续十批或更多批(不包括再提交批)初次检查合格;
在连续十批或按更多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总数小于或等于附件四规定的界限数;
生产正常;
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一批转到正常检查。
有一批放宽检查不合格;
生产不正常;
主管质量部门认为有必要回到正常检查。
,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则暂时停止按照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过主管质量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应从加严检查开始。
,逐个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并累计不合格品总数或不合格总数(当不合格分类时应分别累计)。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格见一次抽样批合格判断程序框图)。
,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QB080017)处理。
,QC依转移规则确定检查的严格度。
抽检一个样本量为n的样本
统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数) d
批合格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