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8%
8%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0%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8%
2%+5元
2‰每天
失业保险
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和被缴费人当月工资
无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0
2‰每天
生育保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单位职员总人数×%-现有残疾人员工人数)×
上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自2004年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5%调至各8%,最高比例不超过各15%。
2.  养老保险
●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7%提高到8%。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2%降低到2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0%;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区级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
职业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0%的(不含20%),下调1个百分点;等于20%的,维持该比例不变。
3.  医疗保险
●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失业保险
●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