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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处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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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处境与出路.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2/19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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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基层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处境与出路
摘要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其出发点是为了司法的进步,现今学界多是关注对量刑建议的理论研究,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目标,并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其应该有的作用。本文在此试就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妥善施行量刑建议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证据采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10-131-01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于2009年试点开展部分罪名的量刑建议,实施至今近两年,略有所得。
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当中,屡屡会出现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否就意味着司法的腐败还是我们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笔者认为,有下列因素可以导致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
其一,法官与检察官的思维认识不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担指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更注重的还是收集罪重证据,把追诉漏犯、漏罪,办大案、要案当做是工作能成绩的最佳地方,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好体现,常常忽视收集罪轻证据,对辩护人提供的罪轻证据采纳的并不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而法官以天平为徽,高坐中堂,平视两边,当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对于被告人是主从犯、是否认定自首、立功,罪名异议、对证据的采信等等,控辩双方意见难以一致时,法庭常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法检两家的思维不同,导致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到了法院便不准确了。论文代写
其二,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工作不同。量刑建议的提出是要综合大量的量刑情节,通过量化标准,最终确定一个量刑区间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双方工作互通而又有区别,职权设置的不同导致专业的认识及态度的不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比较侧重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出庭水平和公诉能力的提高,对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否比较关注,而对具体的刑罚,一般不太关心。长期的积累,导致公诉人对量刑原则理解,具体适用刑罚水平较低,对量刑意见的提出变得不适应,法院却相反,需要逐项分析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提出一个精确的量刑,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常常遗漏情节,存在误差。
其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证据发生变化。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终结,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原来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却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又如,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却改口认罪,法院要酌情从轻处罚。案件的证据发生变化,而检察机关事先估计不足,又导致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
其四,人为因素。量刑建议只不过是检察机关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建议,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就是说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规范。当有人企图影响司法公正的时候,他一样可以越过那条线。
以上分析了部分检察机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