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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xx(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企业的名称:北京智诚道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xxxxxxxxxxxx
第六条合伙目的:参与投资长春华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实现退出。
第七条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单位:万元):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十条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中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由合伙人依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及损失;合伙企业当年产生的利润,先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再扣除按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费用和奖励,然后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2、当依据本合伙协议或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利润的分配和风险及债务的承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一致推选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股权投资获得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首先按照%的比例奖励执行事务合伙人,若股权投资获得的税后年均利润率低于%(含本数),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权获得上述奖励。
3、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万元,用于支付因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商注册、人员工资、差旅费、审计和基金清算等费用,不包括诉讼或因合伙人退伙或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4、执行事务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时,按照转换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奖励费用;未能结算的收益,有权在实际获得收益时,按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奖励。对已完结的业务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对未完结的业务,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出于维护或实现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及达成合同、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本合伙企业之财产。
6、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