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我联社对账管理,防止出现对账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流程》,并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联社对账内容分为客户往来对账;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系统内往来对账;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
第二章对账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各网点要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信用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社的对账管理工作,会计主管为主责任人,负责对账工作的督导和组织协调,综合柜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内、外部对账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综合柜员负责重点账户对账单据的签发,会计主管或对账员负责发送、收回和面对面与客户对账,并对发出的对账单据和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营业网点必须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联系方式及单位办公详细地址。
第六条各岗位分工协作。对账工作涉及柜员、会计、信贷等岗位,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各对账环节紧密衔接,对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岗位分离制约。对账工作中,会计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必须建立严密、规范的内部岗位约束机制,必须坚持记账和对账、对账单的签发与收回回执的核对(包括印鉴核对和余额核对)。对账必须坚持会计与对账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即:综合柜员不得负责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单据的发送、收回、对账工作)。
第八条对账全面及时。凡属于对账范围的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在账户存续期间,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对账单位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同时协助和督促存款人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按时收回对账结果。
1、信用社机构与客户对账可以选择上门送达、委托邮寄或投递等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将余额对账单送达客户。对于日均余额小于1万元的客户,可以由客户到开户机构自取对账单。
2、对于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小额客户,及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以提高对账率。
3、对账率不得低于95%。对于未对账的客户,应写明原因,由信用社负责人、会计主管、对账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严格对账单据签章和交接登记
1、对账工作中,会计部门(包括清算中心)要严格签章和交接登记制度。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在对账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签发人的个人名章,在回执联加盖签发人的个人名章;负责发送对账单据的会计主管或对账专职人员要在回执联加盖个人名章;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与会计主管在回执上双人签字确认。
2、建立对账单据交接登记制度。各柜员应建立《单据发出收回交接登记薄》,详细记录移交给对账人员资料,包括对账单据的种类、数量、账户余额、对账周期、移交时间,以及对账人交回对账单据回执的时间等有关内容,同时经办人员必须当面签字确认。
3、因特殊原因对账单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送达和收回的,应详细注明原因,并经对账人员在《对账单据发出收回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对于未按时送达的对账单据以及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时返还回执的,对账人员要积极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对账工作。
4、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对账的,营业网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对账单据发出收回登记簿》,由经办人员和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结果真实有效。严格发出、收回对账单据的签章及核对,规范对账反馈结果的处理程序,确保对账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发出的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