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入井人员随时身携带
自器救的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之要求:全矿从10月21日起对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进行全面整顿,凡不带自救器入井人员按违章处理,发现未随身携带者,一次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各单位必须利用各种会议及宣传工具教育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好落实好矿上的规定。凡发现未带、损坏者,对本单位的党政领导进行追究。各单位技术员要利用安全活动教育好职工如何使用自救器。
监控中心必须制定好发放制度。做到自救器,矿灯同步发放、收领。在近段时期并有科领导现场把关负责。凡发现损坏遗失,对发放人员进行照价赔偿,并经常性对自救器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保管好自救器,并要按时归还。凡发现未按时归还者,罚款100元。自行打开、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进行责任追究,按违章处理。
安全科必须执行好矿上的规定。在近一段时期内,井口必须有检身员把好关,督促入井人员带好自救器。矿上督导组、安全小分队下井必须检查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情况并要向安全矿长汇报。
管理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好矿上的规定,携带好自救器。凡发现未携带者,加重处理,并要责任追究。
以上规定从10月21日起执行。
小牛煤矿安全科
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