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两区《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一、行政许可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注: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31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2、9、10、12、15、16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二)企业无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两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审查---注销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餐饮服务提供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