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书
原告吕亚秋,女,汉族,1940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柘路省汽车技校宿舍。
原告傅立民,男,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北路66号。
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斌,职务院长
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华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码头城
诉讼请求
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吕亚秋与原告傅立民是母子关系。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是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居住在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傅益春是早年参加革命,曾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的老革命家,退役后担任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工程师职务,1992年3月退休。因2004年患病经过治疗后,经济困难,原告曾多次申请补助,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一直以正在研究为由,迟迟没有回音。2006年7月中旬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迁工作。
此前房屋早已被列入旧城改建区内,而2005年5月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却接到学校的通知要求交回共有产权证,并补交购房款,统一办理房屋产证。2006年5月得知此房屋要拆迁,原本想以出售该房屋的钱治病,此时已没有了希望而校方明知房屋将要拆迁,还通知办理产权证,使病人傅益春无法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病情急剧恶化。2007年2月1日傅益春拖着病重的身体第五次找到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希望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出面与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临时住房,以方便拆迁,而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断然拒绝,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回复不予商议。
2007年4月6日,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和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签定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