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的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安全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