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与政府
华东政法大学王月明教授
一、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
1、宪法:国家和公民关系法
国家—权力—power—公权—政权
公民—权利— right —私权—人权
各国宪法之首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颁布)
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建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
各国宪法之首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
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的普通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我们均予排除。
各国宪法之首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联邦德国议会通过)
 
巴登,巴伐利亚,不来梅,汉堡,黑森,下萨克森,北莱茵一威斯特伐利亚,莱茵兰一法尔茨,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斯泰因,符腾堡一巴登和符腾堡一霍思佐伦各州的德国人民,意识到自己对上帝和人类的责任,为维护自己民族的和政治的统一,并作为统一欧洲中的平等伙伴而为世界和平服务的决心所激励,希望为过渡时期的政治生活建立新的秩序,凭借自己的制宪权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本基本法。他们也是为那些未能参加制定宪法的德国人而行事的。全体德国人民仍应通过自由的自决来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
各国宪法之首
印度宪法(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
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
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祟拜的自由;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鉴此,我们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制定了本宪法,并将其公布于众。
各国宪法之首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9月28日通过1958年10月4日公布)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各族人民自决权的原则,共和等和博爱的共同理想基础上的、并使各领地得到民主发展的新的组织。
各国宪法之首
大韩民国宪法(1987年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
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光辉照耀下的我大韩国民,继承了三·一运动创建了大韩国临时政府法律传统和横扫歪风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负祖统一使命,誓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巩固民族团结,清除一切社会弊习和歪风,在自我约束与相互协调基础上,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做到人人机会均等,得以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在享有自由和民权的同时,克尽责任和义务。对内则期求均衡地提高与人类共荣,藉以永远保障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