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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样本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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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样本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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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样本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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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活动,合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涉及桥梁、隧道等)、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环卫、污水解决、垃圾解决、地下公共设施(涉及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及市直部门组织实行市政基本设施项目)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详细负责监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有关市政基本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实行,按照公司自评、设计承认、监理核定、部门监督程序进行。必要对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原则规定逐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毕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献及合同规定,并提出《岳阳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交验报告》(附件一),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评估,具备完整监理资料,并提出《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附件二),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与否符合勘察、设计文献及订立设计变更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附件三、四),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工程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已收集整顿完毕,基本齐全有效,经都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初验承认。
(六)有工程使用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实验、检查,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提供了书面承诺。
(九)依法需要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承认文献或者准许使用文献工程已具备相应文献。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关于部门责令整治问题所有整治完毕。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交验申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交验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所有参建单位提出交验报告进行检查,对整个工程建设状况作出综合性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评估报告。
(二)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交验报告和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工程预验收应环绕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与否具备了验收条件进行,对工程预验收中提出问题有关单位应限期整治完毕,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迅速制定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方案,构成有参建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依照工程规模和特点需要,设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专业验收组。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部主任)担任,各专业验收组长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提名并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和具备较丰富实践经验。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周将竣工验收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组织验收,同步,还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岳阳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件五),监督机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天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竣工验收实行:
1、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及各专业验收组长名单,明确各专业验收组验收范畴、内容和职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状况;
3、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审查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4、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各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有关职能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表述意见。
6、竣工验收委员会集中评议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岳阳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六)。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出具《岳阳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将作为后来办理竣工结算前置条
件。
第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原则等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发既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状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献: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规、规章规定必要提供其她文献。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献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如下罚款;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三)对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如下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献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导致使用人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献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由关于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送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岳阳市市政基本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