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学校围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一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必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有特殊困难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相关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学生报到后,应到注册中心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在注册中心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年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注册中心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或学生虽到校但未按期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修业
第十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以标准学制为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