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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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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威信县鑫源煤矿










二0一三年二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8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7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0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3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5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6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7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8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0
14、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矿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矿井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矿井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矿井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机构是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与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安监科、通风科、综合办公室、职业健康科、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职业健康科,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职业危害作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九条:工会、职业健康科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所有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在职职工也要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职工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四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生产技术部、采购部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九条:落实“三同时”原则,采购部对新建及改扩建醒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职业健康科要切实做好职业病人管理。职业病人一经确诊,要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