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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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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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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包装物制造、检验部分)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制造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制造活动。属于压力容器(含气瓶)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3)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4)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5)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资格许可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5%,且不少于2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2)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3)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4)要求产品在厂内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5)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6)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主要项目的检验工作。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及验收要求(必须有提供符合制造单位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外协事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存好评价与认可记录。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单位名录,并将该名录纳入质量手册。在生产中,要对外协单位定期评价。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还应具备专项条件。专项条件在安全注册实施细则中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制造单位的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过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单位必须编写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格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申请、受理、评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知。
,填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单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内向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
(1);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检验产单位;
(4)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单位资格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5)其它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单位。
,应约请一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单位资格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不得超过4人,并应有制造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评审工作。评审组长应由具有三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评审组应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工作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评审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的品种所需要的制造单位条件,可评为具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