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立论文.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立论文.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4/18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立论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立论文
本文所论及的司法活动不是我国目前所泛指的广义上的司法活动,而是专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广义上的司法活动是我国近现代历史所形成的一个概念,是体制缺乏秩序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而本文所专指的司法活动是社会发展逐渐趋于合理有序,并为当今许多国家所公认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及的妨害司法活动罪与国外的蔑视法庭罪是有区别的。
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各级行政机关陆续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从理论上说,每一部法律法规在制定时都充分地考虑了实施时在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充分实施。但我们国家当前的社会现状与现行法律法规调整后所预期应有的状况还是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五年了,但行政诉讼仍然举步维艰,公民受侵害后不敢坐上法庭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在庄严的法庭上原告人被被告行政机关强行带走的事例仍不鲜见。个别基层党政机关领导竟公然无端查封法庭,给法庭大门贴上封条;法院的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在已经出示工作证、执行证证明身份职务的情况下,仍然无端遭到殴打、扣押甚至收审,直至裤带被强行解下与刑事罪犯关押在一起,随身携带的办案卷宗也被扣押,卷内材料被删改;还有人公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甚至有人建议要求法院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改成请帖;等等。上述现象虽然是社会生活中的个别现象,但它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破坏所造成的影响既是现实的,又是长期的和潜在的。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沉思。法制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形象地说是一张“网”,人们常说的“法网恢恢”就是这个意思。应该说,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司法部门作为这张“网”上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没有被充分重视,没有被充分发挥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但分工却有不同。行政部门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公务活动,是执法机关。而司法部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主要手段的。在以法治国的国家里,不仅法院执法,而且所有国家机关无不在执法。如果说执法就是司法,也就无所谓司法了。司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同时也就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代表着人民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妨害司法活动,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与蔑视,也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亵渎与蔑视。西方一些国家专门有“蔑视法庭罪”的罪名,现阶段的我国当然不必去照搬仿效。但如果对当前公众法制观念淡薄、懈怠的现象熟视无睹或认识不够,也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所应有的态度。
综上所述,对于上列严重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仅仅参照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量刑处理,显然是不够妥当的。
马克思主义的刑法理论认为,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前面已经做了部分叙述。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动机,是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的地方保护、利益驱动,抑或是在其它各种“合法”外衣的掩盖下所进行的妨害活动,其实质都是对国家确立并用法律保护的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因而说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