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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之一妨害公务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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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之一妨害公务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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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威胁的方法
、履行职责或执行任务
“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三)妨害公务罪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特征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威胁的方法
刑法第277条第一、二、三款都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条第一、二、三款之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
所谓“以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方法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此外,不能也不必将本罪的暴力手段与抢劫等罪中的暴力手段强求一致,只要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上实施了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妨害公务行为,就应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