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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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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转贴自:河南省政府网站    点击数:5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