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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h900965 2018/5/27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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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职责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操作人员在进入特种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严格按相关安全规范以及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操作并组织人员做好监护工作。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具体参照《教育、培训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归口部门应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送检和自检计划,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坚持“不合格,不使用”的原则,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各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实行巡检制,并作好巡检记录、日常维修记录及设备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闲置或停用的,归口部门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停用手续,重新使用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后再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归口部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以及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