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
内容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及要求
判定方法
有关问题说明
一
法
人
资
格
A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经济性质或企业(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一致;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c)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含特许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承制装备(包括研制、生产、修理,下同)。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经营范围/业务范围能够覆盖大部分已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为基本合格;
c)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已失效;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只覆盖少部分已经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为不合格。
军内装备承制单位分三种情况判定:
a)建制单位:正式颁发的编制表是具体规定建制单位组织系统、等级和机构、人员和武器装备数量的法定文书。
b)保障性企业:《军队企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法定证明文件;
c)军队事业单位:正式颁发的编制表是具体规定事业单位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数量的法定文书。
A2法定代表人证书/任职证明文件
a)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应与《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相同;
b)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正式任职手续(证书或任职文件);
c)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地区)。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
b)不符合审查要求中任何一项的,均为不合格。
1、《申请表》递交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调整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军内单位应提供单位主官的任职文件。
A3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a)应建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本单位性质、规模、产品相适应、健全的组织机构;
b)应明确管理层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
c)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单位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经营管理、科技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
d)应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
b)组织机构较为合理,管理职责基本明确,主要管理制度已建立并能够落实为基本合格;
c)组织机构不健全;或管理职责、权限不明确;或大部分管理制度不落实,为不合格。
A4
组织机构代码证
a)《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机构类型、地址等一致;
b)《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
b)不符合审查要求任何一项的,均为不合格。
1、军内建制单位和事业单位,此项不审查。
2、不审查的项目,在《审查报告》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栏内分别用“/”表示,并在“审查过程综述”中说明,下同。
内容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及要求
判定方法
有关问题说明
一
法
人
资
格
A5
国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合同
a)《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单位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座落)、使用权等一致;
b)《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应与《申请表》中的土地面积一致,并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c)《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抵押的,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抵押证明文件;
d)申请单位租赁土地的,其租赁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出租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面积与时间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a)符合审查要求的,为合格;
b)《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有效,土地面积可满足大部分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基本合格;
c)《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失效;或土地面积不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不合格;
1、申请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其上级机关(或集团公司),其上级机关(或集团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正在办理征地手续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承担软件开发任务或小型装备(配套设备)研制任务的,可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但需提供能满足装备任务需要建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A6
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合同
a)《房屋所有权证》权属单位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所有权人)名称、地址(座落)等一致;
b)《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应与《申请表》中的建筑面积一致,并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c)《房屋所有权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