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闲置土地上的临时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本文档由YY198308收集整理。
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如防空设施、立体停车库、公共绿地地下停车库。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规划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土地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七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九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将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停车场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还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条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在使用前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停车场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意见,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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