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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fhrekp299 2015/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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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分析
[提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增值税的结构性调整,有效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独立发展。本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从探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入手,探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着力点。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实施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9日
一、引言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之后又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从区域试点到实现全国覆盖,标志着“营改增”迈出关键的重要一步,进入改革新阶段。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避免重复征税的必要手段。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具体涉及到了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以上行业多数隶属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的共性是流通环节比较多。营业税对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征税,实际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来进行征收,这样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税收负担就会越重。另外,营业税不允许像增值税那样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营业税对专业化分工就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无疑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课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不会干预企业的组织形式,从而不会对正常的生产和交易活动带来扭曲效应。
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重要途径。交通运输业包括海、陆、空、江、邮、管道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它连接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环节,是沟通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纽带和桥梁。由于对于商品劳务流转额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模式,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那么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在业务交往中往往不积极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实际销售额可能失真;另一方面,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税法规定,企业支付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在这个增值税链条中断点,允许凭货运发票这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金税工程无法控制这个漏洞而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的偷税空间。我国的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只有把所有交易行为都纳入增值税体系,才能保证增值税的链条不被破坏,使交易双方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互相监督交叉审计,保证发票上数额的准确性,使交易行为本身起到内在的约束稽核作用。
3、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独立发展。随着我国第二产业趋向于科学化、专业化,衍生出了诸多如研发、会计、售后服务、税务等服务性业务分包需求,由此形成了界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一个行业――生产服务业。(图1)
如图1所示:设A、B均为生产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