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事代理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所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代理。
二、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人员调动、辞职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收、职称评定(确认)、辞职、出国(境)政审、出具人事证明、人事档案管理等。
三、乙方负责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思想教育以及因离职而产生的补偿等费用。乙方与聘用人员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
四、乙方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人事业务工作。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人事业务工作予以指导。
五、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经双方商定,同意委托银行采用同城专项收款结算方式,乙方按月划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保管费用,逾期下月起甲方即有权停止一切代理服务。
六、乙方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办理其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七、乙方如遇停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应妥善安置聘用人员,甲方协助办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八、乙方每年工商年检后15日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乙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人事联系人、《人事代理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登记事项等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