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额度006
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押权利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限额与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发生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三、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第三人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动产,以恢复其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