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破产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殷洁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破产实体法
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1.
破产能力
4.
2.
破产制度的意义
3.
破产立法及其适用
破产原因
5.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即“失败”的意思。在我国,“破产”往往与“倾家荡产”相联系。
传统破产法把“破产”理解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即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然而,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和制度。
“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通过重整以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1、狭义的、广义的(包括清算、和解、重整制度)
2、形式的、实质的
(二)破产法的特征
1. 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2. 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
三、破产制度的意义
保障公平清偿
使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1)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2)减少破产现象(通过和解、重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五、我国破产立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共8条,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