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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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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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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电子交易平台)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产权交易;
(五)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范围采用动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县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理顺外部关系,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平台。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X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5年版)》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对目录中产权交易类项目,需要确定评估价并且评估价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评估价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单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模效益,对采购频次较高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小额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推行全县统一模式的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但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下同)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都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产权交易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原交易方式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登记。对在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委托,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选择代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县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