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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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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2〕1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乐山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形势,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
“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敬老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村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对在支持、帮助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敬老院的成立、撤销等行为依法实施审核审查,按程序报批,并负责农村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农村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对敬老院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根据工作需求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本区域事业编制总量内采取调剂方式核定适量的事业编制。

第九条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配备与实际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服务机构的五保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1。也可参照《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验收标准》,按照各个敬老院具体等级进行人员配备,其中:省一级敬老院为五保供养对象与管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0:1,省二级敬老院为五保供养对象与管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5:1。
第十条敬老院的院长、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流入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其他护理、后勤保障等临时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劳动合同管理,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敬老院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发〔2008〕66号)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组织人员聘用;敬老院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进行管理。敬老院临时工作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要求,组织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院内供养对象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对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80%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需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