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阳光诚信计生
1、政策法规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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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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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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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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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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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流动人口的权力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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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流动人口应尽的义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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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符合政策的生育证明或证件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并在分娩时向接产医院出示;
,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有义务按照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的夫妻;
,生育时未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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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孩子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无锡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还应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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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再生育一孩的条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另一方未生育的;
,另一方未生育的;
,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只有一个孩子的;
,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只有一个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