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县内经县教育局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教育局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县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专职负责人可由举办者兼任,也可由举办者聘任。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外国籍教师须在公安部门登记)。专职教师具有具备相应培训学段的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专(兼)职财务人员。不得聘任县内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并要在办公场所显现位置设置聘任教师公示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有关规定,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赁或借用公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办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足额办学经费且来源合法,能保证正常运转。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培训有关的财物作为固定资产,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与其培训层次、规模和类别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及设备。文化课辅导类培训机构必须有保证进行基本教学活动的课桌凳等硬件设备,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有基本的供教学、练****使用的各类器材,保证正常教学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开展针对义务教育段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考试学科的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培训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章程、管理制度、计划或方案。
四、申请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