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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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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2016-04-25浏览:分享人:杨沫笑手机版
摘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于1997年12月15日、2002年9月26日、2016年9月24日、2016年3月20日五次修正。
一、概况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规定了宗旨、目的、依据、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和经费保障。第三章主要明确了现行生育政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制度。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益
(一)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主要有: (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四、生育政策
《条例》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再生育条件: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七)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八)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五、奖励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男女双方各推迟3周岁结婚为晚婚。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共计23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男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正常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共计12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提前15天,难产的应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各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安环2天,取环2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人流15天至30天,引产42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