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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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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8/9/12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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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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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515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府办公大楼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991636
监督电话
0773-8990691
12
设定依据
《中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3
实施对象
雁山区范围内拟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地户籍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区)两级分级管理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总时长30个工作日,其中县级20个工作日(县级经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县级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0
申请材料
根据《中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