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法定年龄的界限能突破
一、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周礼》中指出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至战国时代,《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规定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5 岁。秦朝的《秦律》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标准,秦律规定对身高不满6 尺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秦时的6 米左右,身高6 尺的人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但人的发育情况各异,身高未必一定与年龄成正比,所以秦朝的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汉朝则重新改以年龄为标准,这一做法一直为后世所沿袭,汉律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规定为不满8 岁。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中规定不满7 岁不负刑事责任。元朝《大元通制》和明朝《大明律》中则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为15 岁以下。《大清新刑律》既继承了我国古代刑法的伦理道德传统,另一方面又吸收德、日、意等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其规定未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到了近代,根据国民政府1935 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 条的规定,不满14 岁人,为免刑阶段。1942 年《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第4 条规定:凡违警“年未满13 岁者”不罚;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3、10、11 条规定不满12 岁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195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又将不满13 周岁确定为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二)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
外国最早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是公元前451—450 年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该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仅分为适婚人和未适婚人,“适婚人”指可结婚的人,但对结婚的年龄并无统一规定,是由家长按子女成长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公元534 年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规定:男14 岁,女12 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到了近代,许多国家仍根据罗马法确定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1810 年《法国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为16 岁。《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各国经济、政治、自然地理、气候、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教育实施条件所影响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速度和程度的不同,加上各国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以及世界刑法发展趋势对本国法律的影响,导致各个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的规定并不一致。大多数国家规定不满14 岁的人的行为不受处罚。如1950 年《朝鲜刑法》、1951 年《保加利亚刑法典》、1952 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1968 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1971年《加拿大刑法》、1976 年《南斯拉夫刑法典》、1988 年修订的《韩国刑法典》、1996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2 年修订的《联邦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以及现行的《日本刑法典》。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1994 年《法国刑法典》和1994 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为13 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 2 岁, 墨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