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下简自然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下简青年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下简回国基金)。
第三条广西科学基金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稳定和加强广西基础性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养基础性研究人才,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到广西来服务与研究,增加科学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广西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其中自然基金、青年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从科学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安排;回国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简区科技厅)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进行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广西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基础性研究。面向全区,凡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六条区科技厅是广西科学基金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广西科学基金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
(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
(三)针对广西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探索性研究。
(五)对已开发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广西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广西实际需要,促进国际或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第八条广西科学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
(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发展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广西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和实用意义。
(四)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
(五)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六)完成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项目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
第九条自然基金专门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青年基金专门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回国基金专门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年以上、在国外有一定项目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广西区教育厅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优先资助以下人员: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
(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研究项目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并结合其在国外研究工作基础、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回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西科学基金资助范围的要求。
(二)做过国内外情况资料调研,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告。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并有创新。
(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计划进度合理。
(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六)项目研究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
(七)填报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下简《申请书》)内容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申请者及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二)自然基金、回国基金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40周岁以内的项目组成员应占整个项目组成员的
1/2以上。
(四)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
1. 在读研究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2.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五)申请者在研(尚未结题)和申请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但延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尚未结题前不得再提出新的项目申请。每位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广西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者将《申请书》等申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