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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例监管.xls

上传人:小枷 2018/9/1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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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在进口、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方面所受相关法规条例的监管进口1234567891011121314运输123456789101**********使用1234储存1234567891011废弃12345678910111213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依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分类登记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登记进口危险化学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并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应当明确化学品名称、进口或者出口数量、来源和用途。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有效期限为1年,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有效期限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有效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环境保护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签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海关对列入登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凭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办理验放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外经营者,应当向化学品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证的申请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的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化学品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申请:(一)在关境外经营者的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证有效期限内,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二)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的;(三)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的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限制类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签发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决定;自受理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进口放行通知单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签发进口放行通知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对出口列入《鹿特丹公约》中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作出是否准予签发危险化学品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决定之前,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环境保护部作出是否准予签发危险化学品出口放行通知单决定的时限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二)无违反环境管理、海关监管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的记录;(三)属于经营企业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该经营企业进口的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四)属于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二)无违反环境管理、海关监管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的记录;(三)属于经营企业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属于使用进口自动许可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属于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