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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值税
定义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应当征收增值税;
,均应征收增值税;
,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三)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法处理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法处理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交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项目。
(2)税务处理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
;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人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其他的增值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幻灯片10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
(1)17%基本税率
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2)13%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食用盐;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